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变化后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变化后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