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九条规定:“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见附件3和附件4);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需要提供香港的股东在2012年度开始以后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