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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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时加计5%扣除的年度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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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单位20103月有一旧房出售,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保有购房时的发票,购买日期为2000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请问这个年度是按11年还是10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05月购入房产,20103月出售,开具售房发票时已满9年零10个月,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一年,应按1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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