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新成立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应于实收资本到账当月进行申报,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新成立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应于实收资本到账当月进行申报,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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