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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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模式可避免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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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多名自然人(乙方)委托1名自然人(甲方)并以甲方的名义投资某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存在以下条款:一、协议约定乙方在指定日期前将投资款打入甲方账户。
    二、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于信托计划的基金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三、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项目申购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申购成功后,行使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甲方收到收益和本金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打入乙方账号。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3.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5.信托计划的受益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6.甲方应遵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中的约定。
    四、投资的转让。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问题:一、投资款均打入甲方账户,乙方如何纳税?乙方的财产安全吗?二、与委托个人并以其名义进行投资相类似,有没有更优化的方案?
乙方存在重复纳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乙方委托甲方(个人)进行投资时,甲方为名义上的纳税义务人,在收到投资收益时产生纳税义务,应由支付方扣缴甲方的个人所得税或由甲方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当乙方取得甲方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投资收益时,由于甲方纳税时,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甲方,因此无法向税务部门出具以自己名义已经扣缴的税款凭证,税务部门有可能对乙方分配到手的收益    再次征税。可见,个人委托个人投资的方式,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在此种委托方式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在此案例中,如果乙方通过司法途径证明支付给甲方的为投资款,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且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避免乙方重复纳税的风险。
    总体而言,个人委托个人投资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对委托人来说也耗时耗力。
    另外,在财产安全方面,根据协议条款一的规定,投资款必须打入甲方账户。在投资款打入甲方账户后,名义上即为甲方财产,由此形成的投资也成为甲方的对外投资。理论上,甲方可以此项对外投资进行抵押、担保、偿债,甚至有可能因甲方的原因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从而给实际投资人乙方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个人委托个人进行对外投资理财的行为,会给乙方财产的安全带来不确定性,不利于乙方对自己财产的监管。
    
成立合伙企业化解潜在风险
    面对上述潜在风险,建议共同投资人以合伙人身份成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投资,来化解上述风险。
    从财产安全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以下规定,乙方可以推选甲方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执行事务的情况及财务状况:第一,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四,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从税负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同时,由于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收益实现时即视为各个合伙人的收益实现,并各自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风险。
    综上所述,成立合伙企业对投资人来说是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投资人能有效地监督受托管理人,依法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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