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际执行中发现部分合伙企业实际分配并非按其出资比例来确定,如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约定了一定的奖励办法:1、按其管理的资产总额按月或按季定期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2、按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在按出资比例分配前,按约定的比例先予奖励分配,为此打破了按出资比例分配计算的一般规定,为此产生了税收问题:对奖励的管理费用作为费用化扣除还是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处理?是否并计受奖励合伙人的所得额?
答:根据《关于印发<</SPAN>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奖励的费用不能作为管理费用在合伙企业扣除,对奖励的管理费用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处理,并计受奖励合伙人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