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征收20%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看法,能否按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加以区分对待:(1)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法人企业时,作免税处理?(2)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非法人企业, 如来自其他合伙企业时,如何处理?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征收20%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看法,能否按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加以区分对待:(1)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法人企业时,作免税处理?(2)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非法人企业, 如来自其他合伙企业时,如何处理?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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