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业“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一)快递业税收行业划分与国家行业划分标准不一致
按照国家新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和《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 T10757-2011),邮政业包括了邮政基本服务和快递服务,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六章也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业。“营改增”前由地税部门管征时,快递业绝大多数被纳入邮政通讯业,小部分快递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货物代理业管理。快递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邮政业定义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将快递服务中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定义为收派服务归人物流辅助服务并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跨城的运输服务归入交通运输业范围’,因此“营改增”后快递业将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个行业进行税务管理。快递业税收上的分类方法与《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不适应,给纳税人带来困惑,也造成“营改增”后快递业税收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试点政策大打折扣。
(二)适用两个税率政策落实难度较大
完整的快递服务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各环节不可分割,收件时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完整环节投递到户的服务费用,如客户有一单快件从福州邮往北京,快递费25元,快递公司需要将25元在跨城运输费用和收派服务之间进行拆分,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对于快递业纳税人来说,一项服务一笔收入要割裂成收派服务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给企业核算带来困难,同时也带来一笔业务同一个客户开具两张发票的问题。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兼有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适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财务核算薄弱,如何准确界定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成为一道大难题,而一旦无法准确确定,将从高适用11%税率,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税负。快递业按两个税率征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增加了管征的难度,加大了税收管征的成本。因为目前尚没有统一的适用高税率与低税率的收入划分标准。基于以上分析,快递业“营改增”按照两个行业两个税率征收,在实际执行中有较大难度,纳税人抵触也较大。据调查,现在快递业除了极个别的纳税人按照两个税率征收,绝大部分的快递业还是按照6%低税率征收。
(三)快递业“变”为“货代业”
基于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政策,有部分快递企业将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增加“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集团内成立专业运输公司,快递企业将运输工具分离给专业运输公司,跨城的运输业务外包给集团内专业运输公司运作。这样,快递企业按照货物运输代理在收取快递费用时按照物流辅助业6%纳税,并取得专业运输公司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集团整个增值税链条管理来看,快递业务由分别按11%和6%纳税变为整个链条按照6%进行纳税。
(四)发票管理面临考验
快递企业在各地有部署收货点,客户送货到收货点办理快递业务时可当场取得增值税相关发票,但是绝大多数快递业都有提供上门收货的服务,上门收货时收取快递费用,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又没有事先沟通,容易造成服务双方的矛盾,快递人员再另行上门送发票会增加快递成本,“营改增”后快递企业涉及发票方面的投诉增多。
二、建议
(一)合理认定快递行业的性质,确定合适的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试点政策确定的快递行业按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按6%和11%税率区别征收的征管体制给快递业发展带来了障碍,实际执行过程中同城区划又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无法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建议调整快递业“营改增”政策,不再实行交通运输业与收派服务的区分,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增设“快递业”征收品目,统一按照6%增值税税率进行试点,保持快递业“营改增”前后整体税负持平或者略有下降,这不仅符合整体改革思路,避免纳税人税收筹划,造成同业不同税,也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路桥费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路桥费是过路费和过桥费的总称,按照《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国道、省道征收机关为交通部委任之机关,属于财政体系,从目前税制上无法解决抵扣问题,为降低快递业税负,让纳税人成本能够得到合理的扣除,建议可以将交通部门开具的路桥费票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抵减销售额。
(三)试行移动设备开具发票办法
针对快递业上门服务的特殊经营模式,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试行移动设备网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来解决服务双方发票需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