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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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发布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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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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