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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VIE就像拆炸弹,税务风险不能不防
发布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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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15年前,新浪为了谋求在美国上市,排除万难设计了VIE架构,并引发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新东方和京东商城等国内绝大多数“明星级”互联网企业跟风;15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中概股”谋求回归,VIE架构面临拆除,而拆除的过程中税务风险极高。

    7月1日,互动百科创始人兼董事长潘海东宣布,将拆除VIE架构转投国内资本市场,预计2015年年底前完成在“新三板”挂牌。这是今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又一个宣布拆除VIE架构的中国企业。很多人不解:VIE盛极一时缘何现在眼看要“完了”?拆除VIE为什么那么难?涉及哪些税务风险?

    盛极一时如今面临被“拆”

    15年前盛极一时的VIE,如今走到拆除关口。

    VIE亦被称为协议控制模式,通常指企业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通过《业务经营协议》、《独家咨询/技术服务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协议,控制境内企业(运营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以实现在没有股权关系的情况下能够合并运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如图)。

    2000年,新浪首次成功借助VIE架构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从此,VIE架构就几乎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唯一方式。监管的模糊化,导致该结构遍地开花。继新浪之后,采取这一模式的不乏众多互联网巨头,如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新东方和京东商城等国内绝大多数“明星级”互联网企业。路透社的数据显示,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国企业中,有95家使用了VIE结构。

    从这10多年的运营情况来看,VIE架构虽然在法律、财务和税务上存在诸多隐患,但的确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成功融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政府而言,一方面,借助VIE架构,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使中国有了自己独立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推动中国快速变革,从政府到整个产业的国内外资本、创业者以及网民都受益匪浅;另一方面,VIE架构的确绕过了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很多管制领域,对VIE进行管制势在必行。

    今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断绝了VIE的生存基础:外资控制的VIE架构公司将无法经营,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上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也将被迫放弃VIE架构。同时,中国证监会拟推行注册制,从源头上降低了互联网公司上市的门槛,加之A股市场一路走高的市盈率也吸引VIE企业回归。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原因,业界人士纷纷感叹:VIE要“完了”。

    拆除VIE架构就像拆炸弹

    潘海东表示,拆VIE和“拆弹”很相似,有很多坑和危险的地方。此话不假。

    不得不承认,搭建VIE架构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难度很大。VIE实质是通过持股以外的方式,取得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实现财务报表的合并,此方法难在不仅需要一一满足会计准则中的控制要求,还要一一突破政府对外商投资产业的层层限制,并随着政策的反复变动而不断调整,稍有不慎就可能贴上“违法”的标签。正因为如此,企业在搭建VIE架构时格外小心。

    搭建难,拆除更难。拆除VIE架构的最核心问题,是怎样以各方都接受的价格,把权益从境外转回境内。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考虑税收问题外,还要考虑:原先的美元基金如何退出?国内基金怎么接盘?各环节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如何控制?最终如果不能顺利在境内上市怎么办?这些问题哪一个不解决,企业的发展都将受到极大影响。

    从拆除的模式来看,如果企业已在境外上市,就需要先通过私有化退市,再拆除VIE结构后在国内上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考虑上市地法律规定是否有限制,VIE架构协议是否已生效且执行,是否有投资人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进行投资,投资人对VIE架构公司进行投资时,是否在境内运营实体安排代持人等。同时,企业还要耗费大量资金把股票从流通的小股东手中买回来,成本非常高。

    如果企业还没有在境外上市,直接拆除VIE后在国内上市即可。不过,对于不同的项目,VIE架构拆除的方法各不相同,可以说在市场上找不到拆除步骤完全一样的两个案例,难度同样很大。

    每个步骤都有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比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更容易通过审查,加之内地与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能给企业税收筹划留下更大的空间,多数企业在搭建VIE架构时都选择香港公司作为“入境”前的最后一站。基于此,从拆除流程上看,如果一个企业还没有在境外上市,把VIE架构拆除,最终成为一家内资公司的过程中,每个步骤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第一步,切断境内和境外股权和协议控制。也就是说,境内投资人和创始人从香港公司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100%的股权,切断境内、外协议控制。在这一步,税务上需重点关注外商投资企业估值问题。如溢价转让,缺点是香港公司需就转让收益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优点是将来境内投资人再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时,扣税成本较高,且香港公司能有较充裕的资金去回购境外投资人的股权。如平价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缺点是境内投资人再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扣税成本较低,且香港公司可能没有充裕的资金去回购境外投资人的股权,优点是在此环节香港公司不用缴纳预提所得税。对此,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步,境外股东退出,终止全部VIE控制协议,终止境外管理层(员工)激励计划,境外公司转让或注销。如果中国企业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地公司有足够美元,避税地公司可以以其自有的美元资金回购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人退出。这在税务上也是问题最少的操作方式,唯一的涉税问题是投资人中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境外退出并获得收益,需要到中国境内缴纳20%的个税。由于避税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均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所以是否纳税完全依靠个人觉悟。目前,中国跟开曼、内地与香港均有情报交换协议,不排除中国税务机关掌握相关信息并要求投资人补缴个税的可能性。

    如果中国企业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地公司没有足够美元,涉及的税务问题就更为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情况处理。

    第三步,境内业务重组和股权架构搭建。这一步骤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上市主体,还是将VIE作为上市主体,然后对两家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进行重组。资产重组的涉税环节多,情况也较复杂。

    如果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在重组并购的过程中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即在外商投资企业收购VIE的股权或者资产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可以在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获得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根据企业重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特殊性税务重组以递延纳税。也就是说,这个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重组并购税负最低的目标。

    如果以VIE作为上市主体,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就需要特别注意,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过程中是否享受过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需要补缴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注销时存在补税的风险。

  

    作者: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助理总经理

VIE架构税务风险与日俱增

 VIE架构面临拆除,既与我国大环境有关,也与其税务风险与日俱增有关。

    正如刘晓虹所言,由于香港比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更容易通过审查,加之内地与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能给企业税收筹划留下更大的空间,多数企业在搭建VIE架构时都选择香港公司作为“入境”前的最后一站。正是因为这样的税务安排,现实中相关企业税务风险越来越大。

    对于在华投资的非居民企业来说,能否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其前提是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这既是国际通行的法则,也是我国近年来在税收协定管理中采取的一个新措施。对于借道香港搭建了VIE架构的企业,设在香港的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进而享受优惠税率存在变数。

    以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为例,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非其他形式投资人),适用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适用税率为利息收入的7%,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为利息总额的10%,还需代扣5.6%的营业税及附加;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适用税率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7%,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10%,还需代扣6.7%的增值税及附加。

    香港公司要想享受税收安排优惠的税率,就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向中国税局证明自己是“受益所有人”,即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就需要香港公司提前安排,在当地配置一定的资产和人员,最好有一些经营活动。一旦被认定不是受益所有人,就不能享受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

    此外,香港公司以增资或外债的方式投资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时,涉及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和资本弱化的问题;设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运营公司之间支付相关费用时,转让定价方式如何选择以及利润率如何决定的问题;香港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问题;境外股东变更可能产生中国税纳税义务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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