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18pkqghv9s9jd,rfznsg50g71f,12votupmwfhp6
2016汇缴热点政策问答之二(天津国税)
发布时间:2017-03-01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1.问:企业替政府行政部门代征污水处理费如何进行税前列支?

答:按照财税[2014]151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可在税前扣除。

 

2.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规定:自20141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规定:自20169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5.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6.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商业保险费哪些可以扣除?

答: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依据201680号公告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8.问:资产损失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资产损失已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扣除。

 

9.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0.问: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

答: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