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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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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飞跃

2017428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载李晓波一文《取得的现金折扣应缴纳增值税》。该文认为,取得的现金折扣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对增值税政策的错误解读,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增值税文件中,折扣不区分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不论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都与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紧密关联。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否则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因此,符合条件的折扣额可以扣除,不缴纳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折扣额不得扣除,按之与关联的货物、劳务、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现金折扣并非一律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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