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tvtz2g1xbrzi,rti9p6n3qp1u,2rs2bni6m6l7,12cu94e9rm06m
对研发机构采购及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吴亮清 施月梅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近期发布,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长期以来,国家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下面,笔者根据财税(2016)12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文件,对研发、教学等部门采购、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和梳理。

一、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对象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八大类,具体为一个“机构”、二类“院校”、四大“中心”及“其他”。

一个“机构”是指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类“院校”包括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四大“中心”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是指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采购设备属性

财税(2016)121号文件明确,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这里强调的是“国产”设备。

(三)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的条件

财税(2016]121号文件明确,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20099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200910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设备”应符合规定且属于列举范围

按照财税(2016)121号文件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该文件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具体包括四大类若干种机器设备。

二、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一)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的税收规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于201512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明确了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等13类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税收的科技开发用品。

(二)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的税收规定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是国家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的税收优惠,旨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这里所称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明确规定,对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等16类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三、风险提示

一是自身条件变化引发的涉税风险。财税(2016]121号文件规定,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前文提到的3个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在201512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12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二是账务处理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企业在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后,还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企业收至l的该笔退税款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