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印花税
1k8nnrrwmw9fn,c1ncv8sl6uiu,2weuzn9sni7e
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7-08-31   来源:江苏地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题】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四、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征印花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