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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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7-06-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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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我公司(北京市)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答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准予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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