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但需要注意,诸如售楼处等物业管理场所在完成使命之前作为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费用,而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买房赠车”等促销活动中是否对赠送车辆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外购车辆移送购房者用于存进商品房销售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