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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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销售货物可否出口退免税
发布时间:2017-07-2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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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销售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案】

符合条件的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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