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已建成商品房前将其使用、出租、出借的,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拟对外出售的已建成商品房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应房产税。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竣工结算的情况下出租或自用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竣工结算前自用或出租房屋的,应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