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房产税
393skds045eg,1121ly2rs8net,gq77etgc4hxz
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之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7-08-28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已建成商品房前将其使用、出租、出借的,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拟对外出售的已建成商品房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应房产税。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竣工结算的情况下出租或自用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竣工结算前自用或出租房屋的,应缴纳房产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