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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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企业已经注销,未开发票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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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发生一笔支出时未向对方索要发票,现在想要补开发票,但对方企业已经注销了,请问该笔支出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符合条件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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