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金融机构是指:
……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因此,私募基金不属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得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