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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合伙企业所得税:穿透
发布时间:2018-10-10  作者:tax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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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一直是网友理解难点,出现这一现象并不奇怪。原因有三:一是截止目前,国内介绍合伙企业所得税理论的书籍几近空白。合伙企业所得税相较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理论难度更高,理解难度更大。二是国内合伙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线条太粗,各个规则就象一堆散放着的珠粒,缺少一根理论线绳把这些珠粒串起来。

笔者从2009年开始关注合伙企业所得税,期间翻译了一些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资料,或许是受翻译质量影响,这些资料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关注。但笔者还是要推荐一下,对于认真研究合伙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人士来说,这些资料心血之作,绝非信口雌黄,还是靠谱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没有任何经费支持下,在单位没有提供任何便利研究条件和时间下,笔者长期坚守所得税理论学习与研究,个中苦味自知,非他人所能理解。

再次提笔介绍合伙企业所得税,一是税捷读者群中很多群友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感到困惑,希望笔者就这个话题多写一些文章;二是个税修订的方向是综合征收制,而构建综合征收制一个不可逾越的前提是完善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三是个人也一直希望能把自己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理解系统地写出来,分享给大家。

个税综合征收制的构建有三难:一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二是个税与社会保险费的衔接;三是损失扣除制度。基于现在所得税研究水平,预计我国个税综合征收制构建需要四到五年时间,其中两到三年会消耗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构建上。创投基金自然合伙人征收35%个人所得税、社会保费费负担重,这些税收或收费问题于今年相继引爆,成为社会讨论焦点,这些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税收制度与经济不相适应矛盾累积的结果。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税费制度的合理化,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文章标题以漫谈开头,是考虑到这个话题不是一篇两篇文章就可以写完整,可能需要写一系列的文章,但鉴于个人时间无法保证,只能写到那算那了。现在真的不是假装在忙,想抽出时间写个系列,那是妄想了。

作为一个系列的开篇,今天的话题就说说穿透吧。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分的是收入、成本、扣除、损失。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只有所得税纳税主体才会有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只是核算主体,所以合伙企业并不存在什么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所得税文件中要是出现了应纳税所得额,从所得税原理上是说不过去的。

既然合伙企业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合伙企业税务核算的作用又是什么呢?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却是重要的核算主体。在美国税法安排下,合伙企业不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取而代之的是向税务局报送涉税信息表,同时也向合伙人呈送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划分的所得构成项目,如收入、成本、扣除、损失等。这些信息不只是金额方面的,还包括性质类别方面的,如收入的性质是资本利得等情况。

我国合伙企业分的是所得,美国税法分的是所得的组成项目或者叫构成项目,如收入、成本、扣除、损失。表面看起来,我国的方法似乎比美国更省事,美国的作法有点让人觉得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税法中有很多时候,把规则弄得复杂是为了合理这个制订目标。下面举个例子说明美国税法为什么要不嫌麻烦地脱裤子放屁。美国个税是综合课税制,每个合伙人取得的总所得都会不同,依量能课税原则,收入高与收入低的,捐赠扣除限额应该有所区别,这样一来,每个合伙人的捐赠扣除限额就会不一致。

我国合伙企业在计算捐赠限额时,是以合伙企业为计算限额单位的,这种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捐赠数额在合伙人之间是平均分配的,这一作法有违量能课税原则。美国作法是以每个合伙人为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单位,合伙企业做出的捐赠,合伙企业层面不允许作扣除处理,这些捐赠要划分给合伙人,税法根据合伙人全部所得求得其捐赠扣除限额。

还有一些项目,各个合伙人税务处理也会不同,凡是合伙人税务处理可能不同的项目,合伙企业都要单独划分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个别处理。上面说的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但此处所讲的道理对于个人所得税制订是有启示作用的。

合伙企业将取得的所得划分给合伙人时,所得性质也随着该项所得一并穿透。如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投资项目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对于合伙企业来说,这项所得属于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划分给合伙人,合伙人划得这部分所得,对于合伙人来说,这部分所得的性质也是资本利得。在美国税法下,只有资本利得才享有优惠税率,其他所得都没有优惠税率。美国税法把资产分成三类,一是普通所得资产(Ordinary Income Property),二是资本资产(Capital Property),三是经营资产(Trade or Business Property)。

存货、应收账款是常见的普通所得资产,出售普通所得资产取得的所得是普通所得。资本资产亦称1221节资产,个人私用或投资用资产都属于资本资产,非存货个人使用财产、非折旧经营资产也属于资本资产。个人出售资本资产取得的所得是资本利得。经营资产亦称1231节资产,长期用于经营用途的折旧资产、长期用于经营用途的土地、非短期用于经营用途资产都属于经营资产,存货不属于经营资产。出售经营资产税务处理较前两者而言复杂一些,绝非三言两语就能讲清楚的,读者若感兴趣,择机专题成文。

很多人想当然地把利息、股息与分红所得归入资本利得,这是一种误解。至于资本利得为什么受到美国税法的偏爱而享有优惠税率,这里的缘由现在的美国学者也说不清楚,不知道过去的美国税法学者是怎么考虑的,反正结果就是这样,从来没有人质疑这个结果。出于适用税率考虑,美国税法将所得区分为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除了资本利得,其他所得都是普通所得。

前期传闻创投企业转让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给有限合伙人时,征税时按经营所得处理,统一适用35%税率。这一主张遭到业界一致反对,反对理由很多,其中一个反对理由说什么有限合伙人自创投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是消极所得,消极所得不是经营所得,不应该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而应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率。

这个分析思路听着好像有些道理,但其实是不着边际的神分析,并无什么逻辑可言。一项所得适用什么税率,与该项所得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并没有什么关系。美国税法确实有一种分类方法将所得区分为积极所得、组合投资所得和消极所得,税法做出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损失扣除,而不是为了寻找某项所得所应适用的税率。

正确的分析思路是合伙企业取得某项所得,如果该项所得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是资本利得,或者按中国个税的分类是财产转让所得,那么该项所得划分给合伙人,该项所得对于合伙人来说就还是资本利得,或者是中国个税法下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论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的性质与合伙人的身份无关,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所得的性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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