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为主题开展了在线访谈活动。梳理整个访谈答疑,我们认为有如下几个重要的政策热点问题值得大家特别关注:
1
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个单位扣除
问:我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我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19-01-09 10:16 ]
答:如果您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2019-01-09 10:16 ]
解释: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系统是自动控制的,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推动到一家扣缴单位扣除。当员工离职、调动等原因换到新单位时,如果个人是通过APP方式填报专项扣除信息的,应该在APP软件的——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中,点击进入具体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点击底部的修改——修改申报方式,将每条信息修改申报到新单位。此时,如果新单位还没有帮你办理登记和扣缴申报,你可能需要通过新增按钮增加新单位。
2
明确个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同步到单位的时间
问: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2019-01-09 10:06 ]
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2019-01-09 10:06 ]
解释:个人APP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成功后并不能实时同步到扣缴单位,要三天后扣缴单位才能下载更新到。每个单位每个月都有固定的发放公司的日期,也就有固定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日期。因此,个人如果不能在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日期前3天新增或变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这个月在报税时就无法给个人进行扣除。不过,下个月这些信息肯定会同步到位。鉴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法,下个月信息同步过来会累计扣除。
另外要提醒单位的HR和财务的事项是,单位具体人员在每个月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新信息计算完个人所得税后,这个信息就存在客户端,不再进行再次更新计税,到次月申报期直接申报这些数据。如果二次更新,可能导致申报的税金和单位发放工资时扣缴税金不一样。
3
明确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和附加费用扣除就是扣12个月
问:员工2019年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2019-01-09 11:00 ]
答: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19-01-09 11:00 ]
解释:这个问题我们给客户培训时一直就是这个观点。鉴于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算,只要这一年,个人有综合所得,不管这个综合所得是一个月的还是十二个月的,费用扣除就是6万,其他专项附加费用扣除也是按12个月扣(符合扣除条件)
比如,就如这次问的,哪怕大学生6月毕业,只有5个月工资,但这个也是他该年度取得了综合所得,就是扣6万费用。再比如,A个人2018年退休,单位2019年2月补发他退休前奖金4万元,除此之外该个人该年度取得的都是免税的退休工资。则单位2月份发放奖金扣税后,次年汇算该个人就可以扣6万和其他附加费用扣除,从而退税。
4
明确复读期间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
问:复读可以扣吗?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扣吗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时间≤48个月,这个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接受教育还是2019年1月1日?(接收教育是从2015年开始的) ?年考过的会计中级职称,19年取得的证书,请问可以在19年扣除吗? 另外19年考过的注会,2020.5月之前取得证书,请问是在2019年汇算清缴期扣还是可以选择在2020年扣除?[ 2019-01-09 10:40 ]
答: 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5
明确子女教育费可以扣境外,继续教育费仅限境内不能扣境外
问: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2019-01-09 10:57 ]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您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6
明确一年内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多个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不能同时享受
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2019-01-09 10:19 ]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2019-01-09 10:19 ]
7
明确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利息扣除规则
问: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2019-01-09 11:01 ]
答: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2019-01-09 11:01 ]
8
明确贷款合同编号应该为必填项
问: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2019-01-09 11:12 ]
答: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19-01-09 11:12 ]
解释: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在公众号客户端、APP客户端开放了贷款合同编号查询功能,按总局现在答疑解释就是,要享受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贷款合同编号应该是必填项。按这个规则,后期总局大概率还是通过和银行系统交换数据来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首套房贷款扣除问题。
9
进一步明确如果属于外派工作,异地房租可以扣除
问: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19-01-09 11:02 ]
答: 对于您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2019-01-09 11:02 ]
10
明确实际工作地并非按扣缴单位所在地把握
问: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2019-01-09 11:09 ]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2019-01-09 11:09 ]
解释:这一条就明确了,实际工作地就是按员工实际从事工作的地点,而非扣缴单位地点来把握。假设员工劳动合同和上海公司签,但外派苏州工作,此时在苏州租赁房屋,只能按苏州标准扣。这一条实际也明确了员工外派工作,可以扣异地房租。
11
无租赁行为发生不能扣租金专项费用
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19-01-09 10:42 ]
答: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以主要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2019-01-09 10:42 ]
解释:请注意,总局解答是,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所以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鉴于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时标准定额扣除,而非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我们认为,这一条说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就不能扣实际并不妥当。严格来讲,应该是单位提供房屋给员工免费住,员工没有发生房屋租赁行为不能扣。如果我单位和员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假设600元/月,那员工就可以扣租金。此时的问题主要是,单位按600元/月租赁职工宿舍,是否价格明显偏低,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能还涉及房产税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明确:财税〔2000〕125号文件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也就是说,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二是企业自有住房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管理。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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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跨年医疗费用扣除以结算单时间为准
问: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2019-01-09 10:44 ]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019-01-09 10:44 ]
解释:鉴于医疗费用扣除不是按出院报告,而是按医疗费用结算单,我们建议对于跨年的医疗费用结算,还是到第二年再一次性打印结算为佳。鉴于新口径将医疗费用扣除限定为医保内自行负担部分,超过80000元的情况应该很少。如果分两年打印会浪费一次1500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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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唯一法定赡养人”作为界定独生子女标准
问: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19-01-09 10:27 ]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解释:对于何为独生子女,似乎各个省的口径和标准都不一样,比如我们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似乎各地对于发独生子女证的口径还是有差异。因此,总局这里再提出一个法定赡养人的概念似乎把问题又搞复杂了。这里面可以衍生出各种情况出来。何为唯一法定赡养人,这个应该和卫计委的独生子女不是同一个概念。就是卫计委,国家层面和各个省层面对于颁发独生子女证的标准也不一样。因此我们估计,这个后面还会衍生出来一系列奇怪的问题。
14
再次明确外籍个人专项扣除的过渡期问题
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2019-01-09 10:35 ]
答: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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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APP卸载后个人填报信息仍会保留
问:“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数据还在吗?[ 2019-01-09 10:49 ]
答:“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上,卸载手机APP后,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会保留。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换其他手机另行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16
明确APP信息填报错误可以随时修改
问:PP填错了有没有办法修改?[ 2019-01-09 10:58 ]
答: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错,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办理过扣缴申报,个人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2019-01-09 10:58 ]
解释:只有填报错误信息或信息发生变更可以修改,扣除比例一单选定,一个纳税年度是无法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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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APP方式填报信息不需要打印签字递交单位
问:APP填报的信息是否需要打印确认[ 2019-01-09 10:58 ]
答:不需要打印。[ 2019-01-09 10:58 ]
问:需要双方确认的保存五年的纸质资料,只是纳税人向单位直接填报的电子模板和纸质模板才这样做吗?自行填的APP和电子税务局信息还需不需要打印出来给单位签字保存?[ 2019-01-09 10:59 ]
答:不需要。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019-01-09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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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个人所得税APP未来可能构成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
问:“个人所得税”APP为什么要实名注册?[2019-01-09 10:34 ]
答: “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的目的是:
1.为了验证绑定的账户是否属于本人;
2.对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
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涉税数据安全;
4.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 2019-01-09 10:34 ]
19
明确离职或发现任职单位异常的处理方法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2019-01-09 10:39 ]
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2019-01-09 10:39 ]
20
肯定合理规划年度工资和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问: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2019-01-09 10:12 ]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税负增加。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如其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的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增加。[ 2019-01-09 10:12 ]
解释:总局解答的这个态度实际上肯定了个人合理筹划年终奖合并还是分别计税,分别按多少金额计税去合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体的年终奖的合理筹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