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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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少缴的增值税是否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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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本月因加计抵减少缴增值税十万元,少缴的10万元是否需要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由于免征或减征而没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因此,因加计抵减而少缴的增值税部分不用缴纳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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