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前日敝号推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恶意当作善意不移交被追刑责》案例引起读者关注。今日觅得两个新三板上市公司三则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处的公告。其一是互邦电力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善意,未披露其定性的事实依据;其二是大亚股份及其子公司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很想知道定性善意的事实依据是什么,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是哪种,可惜的是公告语焉不详。上述公告很有意思,值得研读。
公告编号:2018-043
证券代码:839335 证券简称:互邦电力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8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2018年9月18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追缴2015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8年03月15日至2018年09月10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现场对公司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公司于2015年3月至11月累计向天津市泓泽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矽钢片667.29吨,取得天津市泓泽威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合计价税为9,042,160.40元。经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其中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价款6,464,095.08元,进项税额1,098,896.32元,价税合计7,562,991.40元,已申报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现场查证,确认公司上述交易属于真实交易,接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善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税款1,098,896.3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54,944.82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应补征教育费附加32,966.89元。
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应补征地方教育附加21,977.93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处理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处理决定,已按照要求补缴了上述税费,补交的税费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如适用):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2、对于此次处理决定,公司已将税费全部缴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对供应商进行评级认定,淘汰有税收隐患或核算不健全的供应商;进一步完善财务和采购制度,严禁取得不合规票据。公司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4、公司将保留对天津泓泽威商贸有限公司的追索权,如有进展公司董事会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海税处【2018】11号
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
公告编号:2018-029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8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5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淄博大亚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对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11,656,735.29元,对子公司追缴增值税417,427.46元。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2017年10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公司2017年共收到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张,税额11,656,735.29元。其中,郯城大红花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63份,货物名称为废钢,税额1,044,351.40元;郯城县鲁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80份,货物名称为废钢,税额10,612,383.89元。
经税务部门核实,上述发票所涉货物款项公司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打款,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相关货物过磅单、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均齐全无误。检查组对公司企业法人、采购业务员、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证实公司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上述证据表明公司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公司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656,735.29元。
2、2017年10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子公司淄博大亚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子公司2017年2月收到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417,427.46元。
经税务部门核实,上述发票所涉货物款项子公司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打款,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相关货物过磅单、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均齐全无误。检查组对子公司企业法人、采购业务员、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证实子公司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上述证据表明子公司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子公司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17,427.46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1、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向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11,656,735.29元,向子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417,427.46元。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需补缴的税款金额较大,短期内可能会对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处理决定,计划按照要求补缴上述税费,补缴的税款金额相对较大,会对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同时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如适用):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对于此次处理决定,公司计划按照要求全部缴清,补缴金额相对较大,会对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
(二)整改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对供应商进行评级认定,淘汰有税收隐患或核算不健全的供应商;进一步完善财务和采购制度,严禁取得不合规票据。公司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淄税稽处[2018]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淄税稽处[2018]2号。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
公告编号:2018-035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大亚股份,证券代码832532,以下简称“公司”)一直秉承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宗旨展开企业活动。为避免产生误解,现在对我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做如下四点说明:
一、税务部门下达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按“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是罚款,也没有滞纳金。
二、公司为无过错方。经税务部门检查证实:我司与供应商之间交易真实、程序规范、单证相符,公司并不知道销售方的进项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三、公司是义务方。由于公司的上游供应商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存在违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为了国家税款不受损失,我司履行代位补偿的税收保全处理决定,体现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
四、根据有关规定,我司将保留对供应商重新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等方式向供应商追偿的权力。
特此补充说明。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2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