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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2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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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购进不动产、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企业在使用期间将进项税额转出。此后,在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前,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请问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在固定资产划分上,税法与会计的标准存在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而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出售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且进项税额已经转出的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征收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5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是以全面“营改增”时间点为界线,确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企业在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动产,出售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因该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使用期间将进项税额转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情形,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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