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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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建设费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不能扣除?
发布时间:2019-09-18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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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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