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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免租期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9-09-09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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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201912月免收的租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甲公司应于201912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120万元。

假设本案例的甲公司换成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该公司收取的2020年全年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租金时201912月确认,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2020年确认收入120万元。

 

三、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案例中甲公司出租房屋,免租期201912月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按1.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201912月应缴纳房产税3500000×70%×1.2%×1/12×50%=1225元;2020年全年应缴纳房产税1200000×12%×50%=72000元;合计应缴纳房产税73225元。

假设1本案例换一种合同签订方式,甲公司与承租方约定201812月到201912月一共13个月的房租为120万元,合计应缴纳房产税1200000×12%×50%=72000元。

 

三、其他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印花税是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由于免租期内没有金额,无须贴花。城建税和两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额,免租期增值税免,城建税和两附加也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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