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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做好旅客运输服务的合规进项税抵扣?
发布时间:2019-10-11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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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与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差旅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我们曾通过《购进各类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点击阅读)一文,对相关操作细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2019916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差旅费抵扣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了差旅费抵扣政策的适用范围

31号公告规定,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按照31号公告的明确,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其发生的主体限定为两种,其一为与本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二为本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派遣员工,其他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即使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问题在39号规定发布之初就备受关注,财税星空个税群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我们按照税务机关的把握口径为大家进行了答复,建议只对本单位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抵扣进项,现在总局通过31号公告一锤定音,结束了这一争议。同时,按照31号公告的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中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需要大家注意:

1.劳务外包员工不可抵扣

不同于劳务派遣,在劳务外包的模式下,用工单位仅向外包方购买服务,与外包方提供服务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派遣用工关系,不在31号公告明确的可抵扣范围之内,因此,企业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用工,且约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方承担的,外包方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用工方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2.外部服务人员不可抵扣

企业在购买外部专业服务时,如聘用审计、咨询、评估等单位,存在约定外部服务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由接受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情况,此时由于外部服务人员不是服务接受方的员工,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服务接受方承担差旅费支出时,其中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无法抵扣进项。

3.临时工、实习生不可抵扣

对于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由于未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样,企业实习生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也不能抵扣。而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员工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规范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企业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发票的抬头必须为公司名称,且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完整、正确填写,否则不可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具抬头为个人的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抵扣进项。以滴滴电子发票为例:

员工对于因公出行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实际发生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选择按照行程开具发票。

  

行程实际发生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应勾选抬头类型为“企业单位”,同时正确将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税号”一栏内,建议公司要求员工开具电子发票时,同时勾选“发送行程单”,将行程单与电子发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以区分个人消费和公司购买服务,因为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的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将员工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将导致企业承担一定的税收风险。为了更好地区分行程类别,也可以要求员工按单次行程开票,同时附行程单作为证明。

 

  

  

三、明确行程实际发生为抵扣的条件

3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4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此处强调“实际发生”的概念,即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支付费用并且实际发生,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旅客预订的机票分为两种,分别为“OK”机票与“OPEN”机票,“OK”票是指有具体的起飞时间,并确定好了座位的机票;“OPEN”票则是相对“OK”机票而言的,往返票回程不定日期为OPEN票,回程机票上标记为OPEN字样。由于OPEN机票没有乘坐日期,因此,旅客购买的该项服务没有实际发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OPEN机票具体票样如下:

 

 

  

 

 

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家航空公司对于退票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对于航空机票抵扣的影响情况也会不同,如东方航空公司要求旅客在退票时返还已经打印的机票行程单,而部分航空公司可能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导致部分旅客购买机票并打印行程单后,发生退票行为,但是仍以原机票行程单进行报销和抵扣,导致企业承担了一定的税收风险。因此,对于员工差旅费的报销和抵扣问题,为保证行程的真实性和抵扣的规范性,我们建议企业要求员工报销机票时,同时提供登机牌或者相关应用软件(如航旅纵横)中的乘坐记录或电子登机凭证,以证明其行程的真实性,防范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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