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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最新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7  作者: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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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海关缴款书可以勾选确认、所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那么,这些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怎么具体操作呢?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学习笔记

 

  

(一)执行时间:自2019101日起施行。

(二)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途径有两个:一是电子税务局;二是前往办税服务厅。

【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84月至2019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10月至2019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101日至201912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学习笔记

 

 

(一)执行时间:自20192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1.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才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2021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再根据不同查询结果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查询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直接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即可。二是查询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查询不到,则需要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那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就是必经程序了,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学习笔记

 

  

(一)自202021日起施行。

(二)对于需要经过稽核比对的情况,稽核比对结果会出现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1.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2.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3.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4.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5.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三)稽核比对结果不同则后续处理方式不同:

1.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登录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4.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学习笔记

 

 

202021日前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的要求处理。

202021日后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后再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于20199月取得一张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该纳税人如果在202021日前需要对这张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则按照稽核比对的相关要求申请稽核。

该纳税人如果在202021日后才需要对这张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则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先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查询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直接选择确认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即可。如果查询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查询不到,就需要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选择这张海关缴款书信息。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学习笔记

 

  

(一)自20202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其他个人除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面放开,不再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以选择继续由税务机关代开。但是如果一旦选择了自行开具,税务机关就不再为其代开。

【案例3】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2021日后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2月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

解析:20202月应交增值税:

80000+40000*3%=120000*3%=36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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