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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标准更有利、更简便
发布时间:2019-10-08  作者: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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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提示:税总31号公告第四条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标准更有利、更简便

20199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税总31号公告)在税务总局官网正式公布,实际签发成文时间是2019916日,两者间隔时间之短,足以说明这份公告的重要性。税总31号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待遇等增值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口径的明确。

中国财税浪子认为,税总31号公告最积极的意义是将税务总局辅导材料、网站解答这样的窗口指导口径或者是内部口径外化为有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

此前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第六条第(三)项曾经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这里体现的标准是按季度进行申报,但是按照实际经营月份适用免征。如果按照这个口径,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8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8-9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虽然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但是由于其实际经营期两个月对应的免税标准只有20万元,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不可以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税总31号公告明确,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后,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者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还是沿用前面的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8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8-9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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