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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虚开抵扣税款金额判定
发布时间:2019-10-17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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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不以虚开抵扣税款金额判定。现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1.何为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全面打击虚开发票全链条,包括虚开发票方、收票方、中间介绍方。

虚开为单位行为的,单位承担进项税额转出、滞纳金、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如果构成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发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 虚开发票法律责任总体规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

2.2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标准

2.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直接构成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具体标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零五条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金额本身没有门槛。但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则可追究刑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溯期是20年。通俗地讲,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躲过20年才能免刑责,风险太大了。

3.判断虚开的标准

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总结:增值税虚开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不以虚开抵扣税款金额判定,不是说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就不算虚开。

 

二、实务案例

20191015日, 巨潮资讯网发布上市公司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557)公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开具发票几乎平进平出,几乎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司法机关。

可以预见,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有关直接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9-043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10 1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193305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2016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在开展煤炭贸易过程中,共取得上游 38 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 381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8,246,829.04 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4,301,956.31 元,价税合计442,548,785.35 元。同期,大古物流向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9 份,金额 381,023,365.95 元,销项税额64,773,971.98 元,价税合计445,797,337.94 元。经查实,大古物流对上述煤炭的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未形成实际控制,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虚收虚支往来款项,银行电汇资金大部分已证实形成回流。大古物流 2016 年接受上游 35 家企业360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下游 20 家企业开具 2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关详情请参阅 2019 7 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大古物流取得的 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 效 的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应 转 出 进 项 税 额60,639,321.61 元,决定追缴大古物流增值税 60,639,321.61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1,819,179.65 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移交司法机关。

限大古物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大古物流若同稽查局在纳税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2019 7 月初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比,《税务处理决定书》未对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做出罚款处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 1期)》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大古物流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其补缴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 2019 年第三季度净利润约10,441.72 万元(含截止 2019 9 30 日预计滞纳金约3,650.12 万元)。

2.大古物流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2018 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3,172.16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0.55%;负债合计1,795.28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2.13%;净资产为 1,376.88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0.28%,;净利润为 529.11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3.59%。大古物流非公司重要子公司,其涉税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正常运营。

3.大古物流需要补缴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已远远超出其资产规模和支付能力,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如果大古物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造成的公司投资损失不超过 1,000 万元。

4.大古物流涉税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四、五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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