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那么我们之前取得的一些航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注明个人信息,但已抵扣进项了,需不需要作转出处理呢?
答: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果以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上必须注明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否则不予抵扣。但是根据31号第十四条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也就是说,在该公告发布(9月16日)之前,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虽然未注明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但已按原规定进行抵扣的,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