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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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存在向其它个人无偿借款的情况,那么个人借钱给公司使用,未收取利息,是否要视同销售纳税?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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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个人未因提供借款而取得所得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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