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7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也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留存备查资料准备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自2017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也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为此, 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正式明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因此,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留存备查资料的准备尤其重要。
下面,我们一起简要分析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留存备查资料准备。
一、企业注册地是否在西部地区
根据税法规定,西部地区主要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二、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
鼓励类产业企业必须是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一)鼓励类产业
鼓励类产业必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2013年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但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外资企业,2019年1-7月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3号)。
但自2019年7月30日起,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7号)。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政策依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70%以上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营业收入/企业收入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适用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这里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实务中,纳税人需要高度关注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和收入总额,这是税企争议的焦点。
大家可参阅《【20190503 每日一税】《增值税:增值税免税额不同会计处理带来的税收隐患》》(已链接,点击可阅读)一文,了解税企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争议。
《【20151221 每日一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风险系列2:投资收益对纳税人享受西开政策税收风险解析》》(已链接,点击可阅读)一文,了解投资收益是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收入总额。
总之,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时,需要准备好以下备查资料:
1.企业注册地在西部地区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