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8 号,以下简称18 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行权时应以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 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 元)的差额(20元)和数量(800 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16,000 元进行税前扣除。然而,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0 元的工资费用。应按哪个数额确认扣除额?
答:根据18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企业在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18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在2019年实际行权时按16000 元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