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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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关于合伙企业投资人所得税(二)
发布时间:2020-02-18   作者:樊樊的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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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修改了题目,这样文题就能更好地对应了。

 

上篇说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篇要说的是如果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为法人合伙人的有怎样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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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优惠对象: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A

 

条件:

 

1)被投资企业类型: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投资类型:股权投资

 

3)投资时间:满2年(24个月)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B

 

4)优惠政策: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该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按“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计算”的顺序选择方式确定。(2)投资额是实缴投资额 。

3)可抵减的投资额=该合伙企业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缴的投资额×该法人合伙人实缴出资占全部实缴出资的比例。

4)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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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优惠对象: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同A

 

条件:

 

1)被投资企业类型: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投资类型:股权投资。

 

3)投资时间: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满2年是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此处的2年仅为对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投资时间的限制。注意与B的区别。

 

4)优惠政策: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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