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号公告中的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很好理解,但是,对于“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确不好把握。
财税微波曾在《谁算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对此作过分析。财税微波认为,根据各级政府统一安排,对为控制疫情扩散,按各级政府安排从事“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的人员,属于“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因为,这本不在该单位、该岗位、该人员正常的工作范围。
那么,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但不是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财税微波认为,不需要。
首行,10公告没有要求支付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必须由财政资金支付。
其次,罗天舒司长2020年2月14答网友问时说,“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任何说企业按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均可以斥之以“胡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