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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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列名重点生产企业员工的临时性补贴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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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万物复苏日子里,小会计甲在电话里问了凡人这样一个问题:

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千方百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我公司是省发改委列名的生产口罩的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省防疫指挥部的要求,在春节期间提前复工复产,员工取得的该项临时性补贴能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人以为:判定该企业员工该项临时性补助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二是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可以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指的是直接从事疫病救治和防控的人员。《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执行。《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范围,限于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该公司员工明显不属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那么,是否属于“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呢?

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凡人认为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行各业每一个履行职责、运用能力参与防疫的人员,都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该公司是生产口罩这一重要防疫物资的重点企业,企业员工响应指挥,放弃春节假期,冒着风险提前复工复产生产口罩,属于“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范围。

10号公告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补贴和奖金,需要依据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按照省政府五厅局的《通知》规定,员工取得“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复工;

二是在疫情防控允许复工的最早限期前提前复工复产;

三是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

综上,凡人认为:

该企业是省发展改革部门列名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照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其员工取得的符合省政府五厅局的《通知》规定标准的临时性补贴和奖金,符合10号公告“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的免税条件,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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