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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财税〔2016〕140号对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规定能否扩大适用到其他特殊情形?——股票篇
发布时间:2020-03-05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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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上期木水探讨了债券的情形,其实债券跟资管产品是很相似的,一般存在一个期限,而且一般会有一个提前赎回的条件。债券的持有至到期和被提前赎回,其法律后果其实跟资管产品的相关情况很相似,所以,木水认为可以适用140号文对持有至到期的相关规定的。

本期木水想探讨一下另一类大家都很熟悉的金融商品——股票。

这里指的股票,是指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新三板公开转让的股权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股票是一种与债券、资管产品明显不同的金融商品,其中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股票并没有一个期限,所以并不存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形;既然没有明确的期限,那么肯定也没有所谓的提前赎回了。那木水有什么好探讨的呢?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规定,肯定不能适用于股票的任何情形啦。然而,木水认为未必哦。

虽然股票没有到期或提前赎回的概念,但是,股票却有一个可能造成法律后果与资管产品到期或被提前赎回的法律后果一样的情形哦,那就是大名鼎鼎的公司回购股票了。

公司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回购自身的股票。我们先看看什么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购自身的股票。

01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02

解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其中,情形(二)至(六),上市公司在回购本公司股票后,有可能对所回购的股票进行注销或者转让,由于回购的法律后果不确定,所以站在谨慎的立场,木水认为因为这五种情形回购股票的,应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但是,情形(一)有点特殊,公司法规定,公司如果因为减少注册资本的需要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也就是说,情形(一)下的回购股票,其法律后果也是导致该部分股票的权利灭失,而不是在各交易方之间转让,其实质上与金融商品转让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这种情形下的回购股票,木水认为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人被上市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不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是否会被纳税人滥用上述情形?

可能在税务机关工作的水友们存在一定的疑虑,如果把因情形(一)也剔除出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是否会被纳税人滥用,即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明明并非因情形(一)而回购,纳税人却说就是情形(一)而不缴纳增值税,这个漏洞怎么堵塞?

其实木水认为并不需要担心这个所谓的漏洞,加强这方面的征管也并不会带来很大的额外征管成本。因为上述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也就是说,无论上市公司因何种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但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而披露的信息中,就明确需要披露因何种原因回购股票。如果纳税人认为所购买的股票被上市公司回购,是因为情形(一)的原因,那么税务机关大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的官网查找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找到对应的回购原因,这样就能确定纳税人的判断是否正确,纳税人的处理是否合理。

以上就是木水对股票回购能否参照140号文关于持有至到期的规定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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