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过两个公告:
公告1: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金融企业按1% 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公告2: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5 号):五级分类。
对于这两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叠加执行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一直存在各种争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读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又提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发现,总局在这个新政解读中对这个问题的阐述反而产生了更大的歧义: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1% 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为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领域和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5 号)(以下简称“2019 年第85 号公告”),明确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凡按2019 年第85 号公告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不得将这两项政策叠加执行。
总局所得税司这句解读在现实中反而产生了更大的歧义。我们知道,金融企业政策的贷款可以分为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及除此之外的归类为一般贷款。他们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分别如下:
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解读,目前在现实中就产生了两种理解:
观点一
金融企业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如果选择五级分类税前扣除,则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就不能再按照1%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但是非涉农、中小的一般贷款正常可以按1%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
观点二
金融企业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如果选择按照五级分类税前扣除,则不仅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不能再按照1%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其他非涉农、中小的一般贷款也不能再按1%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
那么你认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以及总局所得税司解读,应该是哪种观点呢?欢迎大家投票选择,并在公众号后台留言表达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