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星空评论:近期,财税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先后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对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有关征管措施进行了明确,我们认为政策实施中需要把握的几个要点如下:
1.增值税减免范围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标题均为“支持个体工商户”的政策,但从政策内容上,此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的政策适用范围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并非仅针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家可以理解为,文件标题表明了财税部门响应国务院和总理的要求,但具体优惠则普惠及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2.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缴税
①税款计算方法
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因此,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征优惠的,直接适用1%征收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与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中,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方式不同。
(政策对比: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②发票开具方法
按照5号公告的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各地税控系统服务商已经向小规模纳税人发出通知,开票软件升级后,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税率新增1%征收率,因此,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征收率的,直接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政策对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相关政策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明细申报,体现减按2%征收率计算的税款。)
③纳税申报方法
根据13号公告及5号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示例:某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含税销售额为101元,适用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销售额=100÷(1+1%)=100元,应纳税额=100×1%=1元,应纳税额减征额=100×2%=2元,就该笔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部分):
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个税预征率调整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4.小规模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暂不减免
按照13号公告及5号公告的明确,此次增值税减免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业务,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如不动产租赁收入,从目前的规则来看无法享受减免。
5.出口退税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可声明恢复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