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能否抵扣的关键在于是否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而不是抵扣凭证取得的时间。因此,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票面日期即便在2020年前,但在免税期间勾选抵扣,如果用于免税项目,依然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