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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给员工发的生活补助这样处理可免个税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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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后,给部分员工发放活困难补助,怎么才能免缴个税。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后,给部分员工发放活困难补助,是否要预扣预缴个税呢?

免缴个税。

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缴个税吗?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生活补助按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提醒:

1.生活补助需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列支免个税

敲黑板:如果企业发放的生活补助计入“职工薪酬-工资”,未在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列支的,则不能免征个税。

2.“人人有份”的生活补助不免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综上所述,企业疫情期间注意处理好以上两点,给员工发放的生活补助,方可免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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