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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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辅助服务可以开票结算吗?是否有虚开风险?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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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总分公司之间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应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的。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正常如实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查。具体如下:

 

1.增值税,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总分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征收率是3%或者1%或者免税(湖北地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会计处理:

总公司: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往来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往来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一点心得:

1.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总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都属于内部消化,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要如实缴纳。

 

2.分公司可大可小,可采用报账制,也可独立核算,对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不属于独立法律主体,但属于堂堂正正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应证账表齐全,账套完整,税务资料一应俱全,切不可因一个“分”字就降低核算品质,“做账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做好当下账,未来不留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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