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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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要点做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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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所得税,延缓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

落实好税务总局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特别注意六个要点:

 

一:延缓缴纳所得税所属年度仅2020年度

 

公告规定,可以享受暂缓缴纳只是2020年度应当按期计算并预缴的所得税,不包括2019年度汇算清缴缴纳的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所得税,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在2020531日、2020331日前汇算清缴。

 

二:延缓缴纳所得税的对象仅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公告规定,可能暂缓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类: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除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及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的经营所得,都不是暂缓缴纳所得税的范围。对于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综合所得和其他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延缓缴纳的范围。

 

三:延缓缴纳所得税不受征收方式限制

 

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对202051日至202012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四:延缓缴纳所得税方式简便易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个体工商户业主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五:20205月份已缴所得税可退税

 

公告规定,符合延缓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月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51日前已经缴纳所得税,不得退还。

 

六:正确理解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公告规定,能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按照2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过,企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按照总局20192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由小型微利和一般企业变化,一般按以下的规定处理。一是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202051日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暂缓缴纳政策。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二是对于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202051 日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参照2号公告小微优惠的规定,也应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暂缓纳税企业所得税,一并延缓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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