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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笔记
发布时间:2020-06-03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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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二、零关税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事项:

(一)境外进出口(如越南、新加坡等)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

1.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

1)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2)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3)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4)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2.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

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3.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由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如北京、重庆等)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

1.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照章征税。

4.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5.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三)岛内自由

实施“零关税”的货物,海关免于实施常规监管。

 

三、低税率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满足条件:(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2)实质性运营

3)鼓励类产业企业

4)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合伙企业)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条件:(1)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

2.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不是超过适用税率15%部分免征,字面解释: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1)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的区别,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9个税目,哪些税目适用,要看具体文件。

3)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海南自由贸易港。

 

4.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简税制

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1.税种简并

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

 

2.收入归属清晰

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权限下放

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4.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附:(八)税收制度。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22.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3.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24.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25.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26.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摘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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