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总分公司之间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应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的。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正常如实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查。具体如下:
1.增值税,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总分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征收率是3%或者1%或者免税(湖北地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28号)
3.会计处理:
总公司: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往来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往来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一点心得:
1.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总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都属于内部消化,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要如实缴纳。
2.分公司可大可小,可采用报账制,也可独立核算,对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不属于独立法律主体,但属于堂堂正正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应证账表齐全,账套完整,税务资料一应俱全,切不可因一个“分”字就降低核算品质,“做账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做好当下账,未来不留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