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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货分离”虚开发票,贪小便宜终吃大亏~~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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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有好几种不同的类型,每种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比如暴力虚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朝着犯罪的方向走,如何注册,如何实施,如何走逃估计已经在心中路演过若干次了。但是,对于很多“票货分离”式接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来说,初心基本上是想沾点小便宜,但往往事态的发展,会演变成吃个大亏。我们来看看这么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杭州FY公司负责人何某最近陷入困境,内心被后悔和恐惧占据。因为默许甚至纵容业务员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的公司不仅没能抵扣成税款,反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与公安机关调查的局面。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的一天,何某到某钢材市场进货,偶然结识了赵某。赵某告诉他,自己有便宜的钢材进货渠道,但是需要支付提成,同时销售方不开具发票。在低价的吸引下,何某给赵某授权,让其以FY公司临时业务员的身份,通过便宜渠道帮助FY公司购买钢材、结算账款,后支付现金给赵某。

 

就这样,在20165月至20166月期间,FY公司通过赵某低价购买了两批钢材,税价合计分别为350118元和401794.9元。虽然进货价格低了,但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货无法入账。这意味着这些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列支成本,何某这下犯了愁。

 

“怎么办?”他询问赵某。赵某轻松地说:“买两张发票不就行了,我来帮你。”

 

于是,赵某熟门熟路地联系了两家开票公司,为FY公司虚开了无票进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发票后,何某先后两次从FY公司账户上向开票公司转账,开票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将资金转回到何某的个人账户,伪造资金流。一番操作下来,何某的FY公司偷逃增值税税款近11万元。

 

【东窗事发】

 

2017年,曾给FY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家开票公司东窗事发,当地税务机关将相应情况反映到了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得到这一线索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人员立即对FY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涉税情况实施检查。

 

稽查人员查找到FY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记录后,迅速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了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并向公司负责人、会计等相关涉案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在接受调查询问的过程中,FY公司的会计在提供凭证资料后便咬定自己对其他事项概不知情,并称赵某是临时业务员,自己与其没有联系。这给检查和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面对询问,何某坚称自己并不直接负责业务、对发票的取得过程并不知情,并以各种理由来搪塞稽查人员的调查。但当稽查人员将已经掌握的有关接受两张虚开发票的证据摆出来时,何某撑不住了。他承认,这两笔业务都是由公司的临时业务员赵某办理的,自己明知这样做违法,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委托赵某无票进货、再接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发票对冲抵扣,从而少缴税款。为争取宽大处理,何某主动交待,还有一笔由赵某经手的业务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何某表示,在得知开票企业的虚开行为败露后,赵某就玩起了失联,自己怎么也联系不上他。

 

【处理处罚】

 

按照规定,FY公司对涉案发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109536.43元、企业所得税86271.47元,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FY公司给予了罚款的处罚,并将其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办案人建议】

 

FY公司的情况不是个案。在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企业负责人对业务员是否接受虚开发票不知情、默许甚至纵容业务员接受虚开发票,这样的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虚开企业东窗事发,受票企业一定会受到牵连,到时候鸡飞蛋打,甚至可能会付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代价。这方面,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白其中利害,以免因小失大。”查办此案的稽查人员说。

 

来源:金地税务 税乎网

 

【晶晶亮读后感】

 

案件的定性:购货方FY公司因为供货方不能提供发票,让开票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虽然开具发票的品名、金额与无票购入的货物相符。但在法律关系上这是两次行为。一次是无票购入货物,一次是无货购票入账抵扣,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货物对应,但实质并无关联。所以这属于虚开行为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税款的补缴:这个案子应该是国地税合并前的案件,所以税务处理中没有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个附加。合并后的案件,还需要补缴城建税和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这个案件中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说明对这批货物,即使实际存在支出,因为发票是虚开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中,对于虚开等不合规的发票,是给予了企业换票补开的机会。

 

按照28号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虚开公司走逃了,业务员失踪了。实际交易的供货方是谁?也许是个人,也许是个不规范的小公司,FY公司可能根本找不到。他应该找谁去换票呢?他找不到的。

 

除非他虚拟一个自然人供货商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这相当于又一次虚开,并不是一个稳妥的处理办法。理论上讲FY公司找不到供货方,是换不了票的;另外他更提供不出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的证据,也不能凭借相关资料证明来税前扣除。

 

所以,FY公司即使实际发生了购货成本,有真实的存货,却在提供证据资料时会陷入死胡同,没办法按规定提供证明资料,导致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然,我在这里仅做政策上的分析。实践中也可能有的地方对此会从宽处理。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原本FY公司就是想要低价钢材,才找的不规范进货渠道,后为入账又接受了虚开的发票,少缴了11万的增值税。

 

因一点点小的贪念,最终的结果,税不但少不了,滞纳金、罚款又加上了,而且责任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孰轻孰重?相信每个人都能做出决断。

 

但为什么这种情形还是屡禁不止呢,归根到底是很多人心存侥幸,认为即使接受虚开也不一定能被查到。但事实上,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日益完善,东窗事发只是早晚的问题,被查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从现在开始,不要为蝇头小利,押上无法承受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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