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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全总结
发布时间:2020-07-16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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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实务中,常常发生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且国家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优惠政策呢?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要缴,而且是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肯定的。

是否有税收优惠呢?有,这也是肯定的。

现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纳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基本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注意: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3.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优惠政策

(一)特殊重组优惠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二)分期纳税优惠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三)特殊划转优惠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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