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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何不同?账务、税务处理看过来!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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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最热的时候来啦!“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企业所得税可否扣除?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账务又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高温津贴VS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有关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岗位津贴,只有在高温下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才能享有,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补贴,是对暑期在岗的所有劳动者发放的一份福利。从事高温作业和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同时领取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而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防暑降温费,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账务该符合处理?

 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等。其中职工福利,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因此,对企业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应列入“工资”核算,对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举例说明:甲公司现有员工1000人,其中生产一线职工900人,管理人员100人。20187月,该公司按规定标准(人均500元)向全体员工一次性发放了防暑降温费50万元(人均500元);同时对在户外和车间高温作业的人员发放了当月的高温津贴45万元(人均5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50000 500×100

 生产成本 900000450000+4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450000

      —职工福利费 500000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450000

    — 职工福利费 500000

  贷:银行存款      950000

企业所得税可否扣除?

高温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来源:

1.《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发放实物的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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